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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8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橋梁下從事商貿活動
2015-07-09 
        本報訊(記者魏鑫)記者昨日從市政部門獲悉,《西安市城市橋梁下空間管理辦法》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禁止在城市橋梁下空間從事商業(yè)、餐飲、娛樂、修車、洗車等各種商貿活動。

        西安市政橋梁總數(shù)達291座

        隨著我市城市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到2014年底我市橋梁總面積已超過150萬平方米,其中市政橋梁總數(shù)291座,包括立交、高架橋、跨河渠橋、人行天橋、人行通道、隧道,總面積119.8萬平方米。據(jù)了解,截至2015年5月,我市城六區(qū)范圍內橋下空間有90處在使用,其中停車場15處,料場庫房22處,大型機械占放16處,辦公或休息室26處,其他用途11處。占用橋下空間給橋梁養(yǎng)護管理帶來不便,同時增加了橋梁設施的損傷風險。

        橋下空間禁止設置攤點

        《西安市城市橋梁下空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在城市橋梁下空間從事商業(yè)、餐飲、娛樂、修車、洗車等商貿活動。同時,禁止生產(chǎn)儲存或使用危險有害物品,禁止停放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用品車輛,停駐機動車給車輛加注燃油或修理車輛,占壓、拆改已有的燃氣、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線、桿線或護欄、管理用房等設施。

        此外,還明令禁止擅自架設燃氣、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線、桿線;擅自設置廣告牌、標牌、宣傳品和掛浮物;搭建棚房用于居住或使用明火;設置攤點、進行勞務聚集等活動;在橋梁下消防通道內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堵塞消防通道,以及遷改橋梁設施,修建影響橋梁功能與安全的建(構)筑物。

        停車損傷橋體須擔責

        管理辦法提出,經(jīng)批準臨時占用城市橋梁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有關規(guī)定。設置的設施與橋梁底面、橋墩、橋臺的距離不少于1.5米,且不得將橋墩、橋臺、橋梁附屬設施及其他市政設施封閉在內或占壓,影響檢測、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

        用電應符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16-2008),不得私拉電線、插座,超負荷用電;冬季不得使用電爐子及其他大功率電器進行取暖。設立明顯的防火標識,配備相應種類和數(shù)量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

        建立橋梁下空間車輛出入登記制度,并安排車輛按順序停放,保證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高架橋梁、橋墩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運行。

        按照要求,經(jīng)批準臨時占用城市橋梁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和橋梁養(yǎng)護維修單位的檢測維修工作。橋梁檢修時,臨時占用的單位和個人應隨時配合并騰讓用地;對妨礙橋梁結構安全和檢修工作的設施,應立即無條件予以調整和拆除。

        臨時占用期間,因停放車輛或其他突發(fā)事故造成橋體損傷的,臨時占用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橋梁修復損失。因車輛長期碾軋造成城市橋梁下路面毀損、沉降或破壞的,臨時占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這些事故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與車輛等財產(chǎn)損失的,臨時占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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