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路公交撞高架續(xù):司機未安全掌控車輛負全責
2015-07-21
上?!?·10”44路公交車撞高架立柱事故過去40天后,昨天,記者獲悉,事故責任已經認定,根據事故認定書顯示,司機沈志林未安全掌控車輛的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負全責。
6月10日中午,沈志林駕駛44路公交車,在延安西路近番禺路路口時,撞擊延安路高架立柱,事故造成包括駕駛員在內的22人受傷,其中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昨天,記者從在事故中去世的陳女士家屬處獲得了與此次事故相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檢驗報告書等文件。經過鑒定,涉事公交車在發(fā)生事故前的行駛速度為40-43公里/小時之間。
在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項顯示,本起事故原因系沈志林駕車遇道路向右偏轉的情況下,未安全掌握車輛及時修正行駛路線,致車輛偏離道路而引發(fā)。該原因分析顯示,據道路線形狀態(tài)鑒定報告證實,事發(fā)地延安西路的道路線形成向右偏轉,內弧度為0.1396,與高架立柱所成夾角約為8度;據車輛檢驗鑒定報告證實,事故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正常,故排除因車輛機械故障而導致事故發(fā)生;據對駕駛員血液、尿液檢驗鑒定報告證實,駕駛員沈志林排除因酒駕、毒駕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情況;據對駕駛員自身疾病進行法醫(yī)學鑒定證實,根據現有材料,目前可排除駕駛員沈志林因自身疾病對其機動車駕駛能力的影響;據監(jiān)控視頻及目擊證人證言證實,事發(fā)時公交車前方無行人或非機動車橫過道路,且事發(fā)時駕駛員身邊無人,故排除外界因素影響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情況;根據以上相關證據證實,本起事故原因系沈志林駕車遇道路向右偏轉的情況下,未安全掌握車輛及時修正行駛路線,致車輛偏離道路而引發(fā)。
在事故的責任認定中,44路公交車駕駛員沈志林未安全掌控車輛的行為被認定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其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交通違法行為。沈志林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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